上诉状原文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上诉人,使得上诉人只能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费,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上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处少写了个“被”字,我可以二审开庭时当庭更改这个笔误么?或者其他什么时候可以改过来呢?会对我的案子有什么影响么?
求具体的法律条文依据,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我的情况适用这条么?
如果对方律师以此为由,说我自己承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我该如何反驳对方律师呢?
一句话的意思是要结合上下文理解的,你这从上下文看就是一个明显的笔误,直接告诉法官就好,根本不用反驳的。庭审都有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