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调班的规定

详细情况是这样的:上个月月底厂里安排盘点,31号到4号安排放假,其中1号是元旦,2,3号是周六周日,然而,这个月也就是1月份,公司用9号调了31号,16号调4号,安排补班,用两个周末去补两个正常班,这样合理吗?并且这两个周末都有加班,分别是加了两个小时,请问补班的前提下,这两个小时是否应该按照双倍工资来算,还是按照平时加班的1.5倍工资计算?

劳动法中没有关于连班的规定,只是是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因经营、生产需要加班的,需要劳动双方协商一致,且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最多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且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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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7
只有1月1日是法定假日,双倍工资。元旦期间,国家是1日至3日休息,12月31日是工作日。单位内部调休正常,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如果加班超时,按1.5倍工资计算超时部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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