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资结构中,津贴/补助(交通津贴/补助,住房,通信,餐饮或其他),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什

在工资单中,津贴或者补助(交通津贴/补助,住房津贴/补助,通信津贴/补助,餐饮津贴/补助或更多其他津贴/补助),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如果需要缴,什么额度起征?

  直接以现金发放,且列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的都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交通、住房、通信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核算的,按照规定可以扣除一定的额度后并入个人所得税,这个额度由当地税务机关制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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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9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餐饮津贴/补助可不计入
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
第2个回答  2011-12-09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他的征税对象是:(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新进、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等。所以你说的这些都要算,因为这些都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收入。
2011年9月调整为3500元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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