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工伤一些问题,谢谢帮忙回答我了解一下,我在一次上班出差进货,在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工伤一些问题,谢谢帮忙回答我了解一下,我在一次上班出差进货,在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一共有三十三辆车相互追尾,原因是公路结冰造成,我开的车在第七辆,可到现在为止快一年了,在同老板谈赔偿的事他老说是我的责任,交警部门也下达了责任书,因为车辆太多只有说是司机的责任,老板就抓住这个不理赔偿,再说那次车祸他也在车上,只是我后来才知道我本能先保护他拿自己正驾位先撞保护他坐的副驾位,造成我左手和左锁骨都骨折,脾脏也被切除,再加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法鉴定工伤几级,现在我该如何拿回我的赔偿金?谢谢!急急急!

1、车祸不是你主要责任,可认定为工伤。
2、劳动关系,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6级伤残)。
3、雇佣关系可按《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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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06
劳动局认定工伤的期限为一年,法院为两年。
抓紧办理吧,不要考虑那么多感情问题。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局不受理会让你到劳动仲裁仲裁劳动关系,实在不行你就到法院直接起诉,要求法院进行工伤裁定,后者比较快。
第2个回答  2011-12-06
赶快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期限的。如果你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别过了认定期限!记得好像是一年。
第3个回答  2011-12-09
协商不成 立即按雇佣关系起诉 主张如下赔偿。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4个回答  2011-12-15
先工伤认定,再伤残认定,然后索赔,具体赔偿金额须结合当地一些标准核算,建议找当地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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