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使用居住权的问题

私房,房产证上姓名是他人,我在这里居住了20年,现在由于拆迁问题,房主要求我搬出房子,请问,我有这房子的使用或者居住权么?必须搬出房子么?
之前没有合同,但房主给我写了一个证明,内容是:“房屋名誉是他,但实归我所有”,现在法院认为这张证明是用来证明别的用的,可是,对方又不能说明是用来干什么的,

不可能搬,你在这里住了二十年这是事实,法律上会认可的,不过你要找证人证明一直是你在居住,只要他给你的证明上有他的签字就不怕他赖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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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5
双方之前没有租赁合同的,房主可以要求你搬迁;
之前有租赁合同的,如果租赁期尚未达到,则房主应当补偿你提前搬迁的损失。该损失如果租赁合同中有规定的,依照租赁合同,如果没有规定的,需要双方协商。
租赁期已经到期的,则房主可以要求你搬迁。
第2个回答  2011-11-15
你们签订出售合同没有,或者双方交易时有无证明人,或是口头协议证明人。如果什么都没有你只能搬走了。

建议你找个律师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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