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辞职!

我厂规定试用期后提前15天辞职即可,与法律规定的提前30天不符。现在我辞职上司不批,我打算通过快递的方式辞职。但是我有2个疑问:1,我辞职后上司不批,15天后离职是否合法?2,我快递到底应该寄谁收才正确?不懂勿答,谢谢合作!急!
什么稳妥不稳妥的,都说了不懂勿答了。如果不懂也答,那你好心都会变成害人的!30天谁都知道,问题是我现在就是不想30天!法律有那么模糊的吗?稳妥……

只要单位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后只需提前15天通知单位即可辞职,那么这个规定与法律吧并不抵触,属于合法有效的规定。你辞职只需提前15天书面通知单位。快递辞职信应当寄给单位的人事部负责人,没有专门的人事负责人的应当寄给单位老板。法律规定的30天是指最高上限,单位规定低于30天的,以单位规定为准,单位规定高于30天的以法律规定的30天为准。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以法律规定的30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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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14
快递当然是寄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为稳妥起见,以30天为限最好。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第2个回答  2011-09-14
1、如果你辞职不批,你手上有证据证明公司规定提前十五天就可离职的规定的话,15天离职就合法的。
2、辞职申请书最好走邮政特快专递,而不要走快递。官方的做法都是走邮政的。当然写公司收的。不是给个人,你是为公司工作,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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