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

关于中记发{2008}40号文件的详细内容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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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8-22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六部委署 盖章
2008年12月24日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
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发[2008]4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在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前,将目前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项目(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下同)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将目前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转制事业单位转转制前离休人员,下同)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同时,将目前企业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的,执行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高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四、调整中央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原水平部分,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对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按部门预算有关管理程序申报解决;中央企业原则上通过原渠道以及由企业集团筹集资金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五、调整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请各主管部门分别发文布置。
第2个回答  2012-03-19
你的问题文号不符合规范,你看看这个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91028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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