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离休费生活补贴有哪些文件哪些

如题所述

1、离休干部每年增发1-3个月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82〕62号)和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社局先和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精神,红军每年增发3个月工资、抗日前期每年增发2个半月工资、抗日后期每年增发2个月工资,解放战争时期每年增发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在每年一月份发给。(注:月工资为基本离休费)

2、每年底发放的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给我省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2年开始每年给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省级每人每年1500元,厅级每人每年1300元,处级每人每年1000元,科级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教授(含相当职务,下同)每人每年1300元,副教授每人每年1000元,讲师及一下每人每年800元,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发给。

3、护理费。

根据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000元增加到每人每月2500元,随离休费每月发放,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4、特需经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16号)精神,离休干部每人每年的1000元特需经费如按惯例发给离休干部个人的,应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发给(从2016年元月起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0元增加到1000元)。

5、参观考察费。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当年内未组织到市外参加考察的离休干部,年底每人发给参观考察费200元。


扩展资料:

离休干部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

2、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

3、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4、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5、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6、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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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9

第2个回答  2017-04-13
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研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离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占同级政府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水平(指规范津补贴后发放的工作性补贴和生活补贴之和)的90%,低于90%的,提高到90%。
二、按机关离休人员和企事业离休人员收入水平大体相当的原则,相应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水平。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京外中央事业单位和京外中央企业离休人员,执行所在地离休人员待遇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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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署 盖章
2008年12月24日

关于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
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发[2008]41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在京外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前,将目前三级管理和四级管理京外中央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项目(不含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改革性补贴,下同)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前,将目前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含转制事业单位转转制前离休人员,下同)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同时,将目前企业离休人员执行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
二、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标准表”(详见附件)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执行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高于所列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三、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中央企业离休人员补贴实际发放额低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的,执行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水平;高于所在地机关相应职级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暂维持不变。
四、调整中央单位离休人员待遇所需经费,原水平部分,由现行经费渠道解决。新增水平部分,对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在扣除现有经费渠道、动用结余、部门预算调剂后的经费缺口,按部门预算有关管理程序申报解决;中央企业原则上通过原渠道以及由企业集团筹集资金自行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五、调整在京中央事业单位、京外中央国家机关和京外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政策,请各主管部门分别发文布置。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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