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0年6月进入公司,在面试的时候,没有说明每个月要扣50元当做违约金,也没有在试用期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当我去问公司医保社保的时候,公司说要医保社保必须签订3年以上的合同,才给予办理,个人认为3年的时间太长了,也就没用签,公司也没有强制要求我签。我是2010年7月份毕业的,因为学校要求我签就业协议书,所以我就和公司签了就业协议书。在2011年2月的时候,由于个人原因和家庭的原因,需要强制离职,但是本人在提前一个礼拜递交辞职信,交还公式钥匙,跟公司老板说明原因,老板说工作要移交,我说我写份日常工作要点,他说可以。我全部的事情做好了,在走。
等到3月份发工资的时候,我打电话资讯,老板以我没有工作移交,没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做错事为理由,叫我去公司说明。否则不予我半个多月的工资和我那8个月的违约金。
求住,我该怎么办,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那回我应得的工资??
我有的就几张工资条(工资条上面没有公司的名称,开单的全名)和一份就业协议书其他没有,劳动局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