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为个人原因,突然离职,被扣半个月工资和之前在工资里扣得违约金,有没有办法讨回?

我是2010年6月进入公司,在面试的时候,没有说明每个月要扣50元当做违约金,也没有在试用期签订任何的劳动合同。当我去问公司医保社保的时候,公司说要医保社保必须签订3年以上的合同,才给予办理,个人认为3年的时间太长了,也就没用签,公司也没有强制要求我签。我是2010年7月份毕业的,因为学校要求我签就业协议书,所以我就和公司签了就业协议书。在2011年2月的时候,由于个人原因和家庭的原因,需要强制离职,但是本人在提前一个礼拜递交辞职信,交还公式钥匙,跟公司老板说明原因,老板说工作要移交,我说我写份日常工作要点,他说可以。我全部的事情做好了,在走。
等到3月份发工资的时候,我打电话资讯,老板以我没有工作移交,没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做错事为理由,叫我去公司说明。否则不予我半个多月的工资和我那8个月的违约金。
求住,我该怎么办,应该采取什么措施那回我应得的工资??

  你的辞职方式不对,又没签订劳动合同,扣违约金也是违法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兼职除外),支付经济补偿。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在仲裁或诉讼时由用人单位出具,因为每个人到一个地方工作都应该填写入职表。这样也就证明了你的工作时间,发工资你也要签字,工资发放表也应由用人单位出具,这就证明了你每月的收入状况。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递交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适当的天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关系申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在最后一天内支付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需有公司印章)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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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3-16
你的证据很全面了!没问题!去劳动仲裁,一搞一个准
第2个回答  2011-03-16
向当地劳动监督部门投诉解决就行了。
第3个回答  2011-03-16
向你所在的劳动局投诉追问

我有的就几张工资条(工资条上面没有公司的名称,开单的全名)和一份就业协议书其他没有,劳动局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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