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告公司做设计,去公司的时候谈的基本工资是2600,提成是流水的15%(实际计算是设计费总和的15%),(注:工资和提成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2007年1月和2月我的提成是800多,老板以我创造的利润低为由没有发给我,请问这样合不合法?
2007年3月和4月份不再按设计费总和的15%来算拉,而是设计费总和-基本工资=A,A x n(举例A=500,n是1,A=1000,n是2)=提成,我不同意这种算法,所以5月29号离开公司,现在3、4月提成还没算出来,如果公司坚持这样算,他是不符合当时的约定的,我可不可以去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我1、2月的提成,并且3、4月份按原来的约定算提成?
还有假如你一个月干的活的流水总额达不到一定数额,那么你基本工资也将拿不到,而是90%、80%,依次类推,这也不符合原来的约定,如果我去劳动仲裁,会按照哪个方法算?
我现在只有2个月的工资条,基本工资 2600 全勤 50 工资总额2650,税80,实发2570,工资条上没有任何公司的信息,这样的情况,劳动仲裁我会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