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是: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fa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fa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fa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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