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释义

如题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本法条释义:既赋予了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力——“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权利——“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还明确了执行中的办案程序以及相应机关应予以配合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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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5
作出以下内容回答的是我在 大律师网 里面看到的内容案例: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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