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如题所述

“两个责任”,是指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的简称。
体现反腐领导体制创新

  治理腐败是非常艰难的,在现代化过程中,新加坡和香港是真正从腐败走向廉洁的国家或地区之一。新加坡和香港治理腐败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从最高领导人以身作则和创新反腐败体制开始的。“体制”是各机构的职权划分,是制度运行的一种固化模式,而“机制”是制度运行过程中各种因素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一种关系。严格说来,“体制”与“机制”没有严格的区分,它们是交织在一起的。

  1998年和2011年通过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之所以没有遏制腐败蔓延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设计的反腐领导体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局限性。《规定》设计的反腐领导体制或机制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个反腐领导体制设计很全面,把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力量都整合到治理腐败中来了,但是,在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却难以追究具体治理主体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两个责任”的规定,实际上是明确认定党委和纪委两个治理主体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能、权力和责任。

  两个责任相辅相成

  中央并未明确规定“两个责任”的具体内容,所以,应如何理解“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点。

  “党委负主体责任”中的“主体”有两种意思,一是制度的权利责任主体,二是主要的意思。“党委负主体责任”也要从两个方面理解。其一,党委是参加廉政制度关系的主体,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权利享有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这个制度责任的承担者。其二,党委这个主体也可以是治理腐败主体中的主要部分的意思。从第二层“主要的”意思而言,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他权利主体则承担次要责任。在治理腐败中,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委、其他部门及群众等都有责任,但党委要负主要责任,其他权力主体要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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