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5月份入股于南京一生产型公司(原来是贸易型公司),合伙经营一年时间下来,我发觉法人吴处理事情、平常的工作和自己家里急需钱等等方面,致使我不能再与之共事下去,决定在2012年9月13签订关于股份转让的第一份协议(内容是由法人吴制定,我没办法只能签)又于2012,11,25在法人吴的安排下和他的朋友友(张)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内容就是把股份转让给张,而又在于2013年6月28日,又签订一份和法人吴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因股金一直没有完全给我,我又急需要钱,因为投资入股的钱都是从银行贷款的),此份协议书是在南京签署的证据补充:上面所有的几份协议书我都有原件,最后一份协议书内容有这么一款:从签订协议开始,本人与南京***公司和法人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在我离开南京时我把工商局所需变更的材料都签好字,只等公司法人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就行了,可是到今天为止,工商局备案上还有我的名字,请问这些协议书签了起法律作用吗?现在的我还与此公司有任何债权债务上的关系吗??
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是两回事,法定代表人未必是股东,股东未必是法定代表人。建议你带齐资料找律师帮你看看,不要只摘取某一条款,让律师分析全部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