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5月份入股于南京一生产型公司(原来是贸易型公司),合伙经营一年时间下来,我发觉法人
吴处理事情、平常的工作和自己家里急需钱等等方面,致使我不能再与之共事下去,决定在2012年9月13
签订关于股份转让的第一份协议(内容是由法人吴制定,我没办法只能签)又于2012,11,25在法人吴
的安排下和他的朋友友(张)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内容就是把股份转让给张,而又在于2013年6月28
日,又签订一份和法人吴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因股金一直没有完全给我,我又急需要钱,因为投资入股
的钱都是从银行贷款的),
上面所有的几份协议书我都有原件,最后一份协议书内容有这么一款:从签订协议开始,本人与南京***
公司和法人吴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在我离开南京时我把工商局所需变更的材料都签好字,只等公司法人
直接去工商局办理就行了,可是到今天为止,工商局备案上还有我的名字,请问这些协议书签了起法律
作用吗?现在的我还与此公司有任何债权债务上的关系吗??
你好,非常感谢你的谢心回答,请问这几条与我可有关系??我是否存在法律责任?
追答你依然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的股东
就是因为法人一向行为恶劣,以前还坐过牢,我那时不懂这些,当时想看看公司经营财务报表都不允许,那时我走之前听财务说公司欠外面款项约有关300多万了。。。而现在法人已关了厂门人也不见了,所以我才来问这个事情,望各位朋友提供意见,我家里现在就指望我一个人了,本身家里条件不好,又欠了高额利息,请各位朋友们帮帮忙忙!!!
追答这种情况也不罕见,你自己没亏钱就算好事吧~我觉得从你给出的条件来看,我认为是没有什么法律风险的,楼上的答复只是工商法规方面,工商法规到现在应该约束不到你了,只能去约束公司,你手中的协议只要有效,你就不用再承担股东义务。但根据你的描述,我觉得没有什么内容涉及到令你的协议无效的内容。
公司欠款是公司的事,公司本身也只承担有限责任,更何况你持有股权转让证据,工商局备案与否、变更与否,都是公司的责任,需要公司存活下去的人(吴)才有麻烦,对你没什么约束。
我见过类似情况:公司2个股东,其中一个退股,股权由另一股东收回,但工商变更未变动,原因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依然要求至少2名股东,变更的话,就会变成1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之前的性质大不相同,而工商局也不愿意做这种操作(小地方工商局没见过那么多种案例,甚至很多小工商还固执地认为公司就应该2-50名股东,不能例外)。因此始终没变动,而最终公司因环保处罚关停,一切责任只能由仍在经营的股东承担,净身出户的股东人都没地儿找去,但即使找到,出户股东也持有股权转让协议,证明近三年已经不在公司经营或任职,没有证据证明其出户是使用公司资产回购其股权的,股权也是转让给现有股东,不是新股东。因此出户股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所以,我觉得你只要是20w已经全部收回,就没必要再担心公司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