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思想根源

如题所述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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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8
唐太宗李世民是中国封建史上较有作为的皇帝,在他统治时期,朝廷人才济济,形成一个较为开明的统治集团。唐初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基本继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并有所发展。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表现如下:
(1)以“安人宁国”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
以李世民为首的统治集团认为,隋亡的主要原因在于统治者过于贪婪,人民负担过重。他们“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在制定政策时以“安人宁国”为指导,施行“无为”政治。魏征以为“以为而治,德之上也”。李世民既推崇儒学,将尧舜之道、孔孟之书作为为政掼,又吸收了道家清静无为的思想及法家的某些思想。在“安人宁国”方针指导下,唐初法律思想具有礼法融合,德主刑辅,立法宽简,执法严明等特点。
(2)立法公平,务求宽简
李世民君臣认为,要安邦治国,必须重视立法,而立法应以礼为指导,以“宽简”为核心。这主要表现于以下几点:其一,既制礼,又立刑。唐初统治者认为,治国必须礼法兼用,“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李世民强调礼法统一,主张失礼则入刑,不忠、不孝皆为犯罪行为,《贞观律》条款处处体现了礼刑结合的思想,它为永徽时律疏奠定了基础。其二,立法必须公平。唐初统治者认为,法是国家的权衡,人君立法应“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魏征言:“圣人之于法也,公矣。”唐初统治者所说的“公”,当然是指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而言。为了能保护地主阶级的整体、长远利益,唐初统治集团主张立法要从公而弃私,不能以这个人好恶代替法律。其三,立法须稳定,“不可数变”。李世民君臣认为,法律固然应随时代不同而有所改变,但却不可多变,法律多变害处甚多,官吏不能尽记,前后条文牾,民不知所避,失掉权威而难以实行。其四,“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在强调立法公平、法律稳定的同时,唐初统治者格外强调律文的简约,认为只有简约,才能使律文前后一致,公平合理。贞观年修律,便“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贯彻了这一原则。
(3)慎狱恤刑,务求其“实”
为贯彻正统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的主张,李世民统治集团不仅在立法上强调变简,执法上也强调慎狱恤刑,务求其实。其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慎狱恤刑。李世民认为,官吏多以入人之罪为能,利在杀人,因此造成冤狱。他明令,司法官员须慎刑慎杀,依法断罪,或重或轻,均依定制。其二,创立九卿议刑制度。唐初统治者对待死刑十分慎重,“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其三,完善死刑审批程序。唐太宗将死刑三复奏变为“五复奏”,京城中两天内复奏五次,给皇帝以充分的时间考虑生杀予夺,有效地避免了冤案。其四,反对严讯,务求其实。李世民君臣以隋严讯逼供为戒,强调审讯中要注重事实,并规定了“不严讯,不旁求,不贵多端”的原则,以防止滥刑滥罚。
(4)明正赏罚,一断于律
唐太宗赞扬诸葛亮罚不避亲,赏不遗仇,要求官吏审狱断案“一断以律”。他自己还带头守法,在司法判决与自己的敕令有所违背时,克已从法,使司法人员敢于维护法律,犯颜直谏。(5)纳谏与执法相结合唐太宗从谏如流,当其敕令与律相矛盾时,他往往能接受司法机构的观谏,忍个人小忿,而存法律大信。因此,皇权对司法的干涉相对减少,使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司法活动中得以充分体现。}
综上所述,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在总结了历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发展了更为严密、更能适应社会发展和巩固统治的法制思想。他们在"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出现了中国社会罕见的、为人称道的"法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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