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永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戈永,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陵县某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6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高陵县看守所。
案情介绍:2012年5月1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戈永到被害人董媛(系被告人戈永未婚妻,二人于2011年4月5日订婚)位于西安市等驾坡一城中村的出租屋内闲聊,聊天过程中,二人因董媛要去山东临沂打工一事产生争执,再加上二人订婚后所发生的种种矛盾,被告人由言语争执转而殴打被害人,并在出租屋内将被害人掐死,事后,逃离现场。5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用借来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将被害人尸体运到灞河边一垃圾堆处焚烧并抛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本案证据有:报案人陈某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被告人戈永供述,西安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作案工具、抓获经过,法医出具的尸检鉴定结论,被告人戈永的户籍证明等。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戈永故意杀人一案提起公诉。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2012年12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在高陵县中心广场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
作业:假定自己为本次庭审值庭司法警察负责人,试拟定本案的值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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