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宇某乙家庭婚姻纠纷调解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6-12

行唐县范某与宇某乙家庭婚姻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范某与宇某甲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宇某甲因病死亡后,家庭内部开始产生矛盾。宇某甲之弟宇某乙提出,宇某甲生前曾占用其房后南北长4.25米的宅基地。范某认为双方已经分家,不存在宇某乙所提之事。宇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范某腾出所占宇某乙的宅基地。范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宇某甲和宇某乙的父母就宇某甲的遗产继承之事以范某为被告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县法院作出的宇某乙与范某之间宅基地纠纷的一审判决。宇某乙对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的同时,范某到法院对案件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范某的再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后,范某与宇某乙的矛盾加剧,吵骂不断,并引发肢体冲突,宇某乙持刀打伤范某后负案在逃,范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因当事人不配合,当地法院就宇某甲遗产继承案作出民事判决,对北房、东房、院墙、水井等宇某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宇某乙投案后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宇某乙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被判令赔偿范某经济损失  9476.26元。在此期间,范某一直就其与宇某乙之间的宅基地纠纷案申诉不止,但均没有得到支持。宇某乙出狱后,经范某申请,法院就范某的经济损失向宇某乙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拖延执行并便于和范某讨价还价,宇某乙的父母以范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后因故二人撤回起诉。宇某乙的父母又欲以范某的三个女儿为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认为本案情况复杂,如采取诉讼方式,可能使家庭内部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再次出现上次强制执行后引起的“民转刑”情况,因此建议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城区调委会受理案件后,一方面与县法院执行局联系,就宅基地、继承、赔偿等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另一方面到宇某甲、范某和宇某乙的家中现场走访,以掌握更多的第一手材料。城区调委会发现,范某早已改嫁,破败的家中已多年无人居住,而宇某乙早年丧妻,出狱后一直单身,家中基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妥善化解纠纷,城区调委会决定邀请法院联合进行调解。经多次共同研究探讨,调解员认为:

(1)虽然在宇某甲遗产继承案的判决中对各方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做了分割,但并没有将房产等不动产实际分开;

(2)范某现在仍然就宅基地纠纷案进行申诉,并因宇某乙没有执行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从而存在极大的上访隐患及其他不稳定因素:

(3)宇某乙的父母起诉三个孙女要求赡养,但他们尚有儿子,且其中一个孙女尚在求学阶段,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赡养问题,只能更加激化矛盾,造成对立。达成共识后,调解员初步拟定了调解方案。根据宇某乙父母的意见,争取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将宇某乙父母在宇某甲房产继承中的份额抵顶宇某乙应  给付范某的赔偿款,然后劝导宇某乙的父母不再起诉三个孙女。                                                

城区调委会与法院的同志开始分头做范某及其女儿、宇某乙及其父母的调解工作。范某明确拒绝了调解方案,同时提出因宅基地纠纷以及与宇某乙等人的矛盾问题,本人及女儿不愿再要房产。鉴于此,调解员对调解方案作了调整。经询问宇某乙及其父母关于房产的处理意见,宇某乙及其父母表示,愿意举债购买属于范某及其三个女儿的份额,同时提出如范某同意减少赔偿数额,则愿意一并清结对范某的赔偿款。调解工作出现重大转机。此后,因当事人之间就房产的价款以及赔偿的数额差距很大,经一个多月的多次调解,并由范某的亲友做其思想工作,最终在8月中旬,范某及其三个女儿与宇某乙及其父母达成了一揽子解决所有矛盾纠纷  的调解协议,使这起跨越十年且矛盾越来越激化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宇某乙及其父母购买属于范某及其三个女儿的房产份额,同时给付范某赔偿款。

案例点评

此纠纷的成功调解,在一些连环纠纷或者特殊案件中,多方联动显得尤为重要。如本案中,若无人民调解组织的介入,法院可能更注重单个案件的执行,而无法一揽子解决所有纠纷。同样,若无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支持,人民调解组织也很难将所有矛盾纠纷一体化解决。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多方资源,既能使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又能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的指导及规范作用,从而更快更好地解决更多的矛盾纠纷。

推荐理由

调解员没有只关注眼前的矛盾,而是透过案件本身引导当事人双方抽丝剥茧解决背后的难题,在充分了解事件前因后果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化解了一起时间跨度长、调处难度大的家庭纠纷,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专家评析

本案的家庭矛盾纠纷时间跨度长,双方积怨深,通过诉讼途径多年都未能解决问题。而人民调解员能够通过老人的赡养问题,一并将背后隐藏的家庭矛盾、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纠纷予以化解,弥补了诉讼注重解决个案而不能统揽问题的缺点,体现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也体现了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必要性。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