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属性为商品房,竣工时间为2001年(房龄19年),在阳台外部的铁艺现已腐蚀、锈穿,造成楼下阳台在雨天漏水。请问:住宅用商品房外立面的装饰性构筑物的物权归谁所有,由谁维修。请做出司法解释,具体引子哪个法条?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不属于专有部分,单个居民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不拥有所有权。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外墙面拥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业主专有权行使的合理延伸。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建筑物外墙装饰性铁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管理权应该在物业方,属于公共部分,我在《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找到相应的条文。请问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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