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因更名,已于我们签了《劳动合同变更三方备忘录》和与新公司的劳动合同,但公司又说社保局规定,我是工伤十级,还需要签一个与原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工伤补赔协议书》,才能使与新公司签劳动合同生。我怀疑公司是想借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根本不想与我续签,请问这个协议书是否是按法律法规必须签的?如果要签我下面列的协议书里的条款,是否合乎法律法规?
乙方于2007年在职期间发生工伤,致腰椎间盘突出,经劳动鉴定评定级别为:十级,现己康复。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主动要求与同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一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方协商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 双方完全理解和认知本协议存在的风险,乙方自愿放弃追究甲方相关责任的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瑕疵,特此声明;
第二、本着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甲方给付乙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解决赔偿事宜;
第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利;
第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第七、乙方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