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哪个先下发

如题所述

  通常情况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先于解除劳动合同下发。
  通常用人单位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由其本人在接收单上签字,不能直接送达的,邮寄或者挂号送达,保留邮寄或者挂号的证明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应为用人单位做出决定的那一天,例如:通知书中一般都有类似的表达“公司决定于某年某月某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公司做出决定之日。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199号)中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辞退决定》在先,《辞退证明书》在后。因此,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应从做出辞退决定之日起计算,并在《辞退证明书》中写明。”而辞退通知书的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如果劳动者对辞退通知不服,则双方劳动争议的发生之日为送达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规定,正说明了这一点。
  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的联系就在于:辞退通知书没有送达,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送达之后,才有法律效力。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为用人单位决定辞退劳动者的时间;送达时间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被辞退的时间,也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不能把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混为一谈,否则会发生不公正的情况。
  比如,用人单位已按辞退通知书决定的时间为劳动者办理了离职手续,截止了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者自即日起已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
  如果执法、司法部门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时间为辞退通知书送达的时间,则自辞退通知书中决定的时间至送达时间的期间就应认定为双方仍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使是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需为劳动者补发这一期间的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并补缴社会保险。
  如果劳动争议处理的过程比较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缴起来将十分困难,很难操作。显然,将送达时间认定为用人单位辞退通知书生效时间,既不符合实际,也有失公正。
  辞退通知书的生效时间与送达时间不是同一时间,应该严格、准确的区分。当然,任何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也有可能出现应将送达时间认定为辞退通知书生效时间的情况,这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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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7
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
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一般来说,应当先行通知(比如说试用期内提前5天通知,合同期限内或即将到期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通知期限到达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劳动合同即解除,用人单位出据相关解除证明并停缴相关社保。
个人观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谢谢!追问

企业单方解除,理由是我违反劳动纪律,2009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但2010年3月又下发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外调,至今我还没找到工作,不符合事实,这合同有效吗

追答

这个不好说了。
时过境迁,已过了仲裁一年的时效,就算提起劳动仲裁也不会受理了。
这合同肯定有效,谁主张谁举证,你认为合同没效的话得举出无效的证明材料来的。
祝好运!
谢谢!

追问

解除劳动合同文件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算证明材料吗,内容完全不同,我手里有的。

追答

已超过仲裁时效,也超过监察受理时效,没解药了!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10-17
一般来说后者先发,通知到达后没有其他特殊的情形,劳动合同解除。
第3个回答  2013-10-17
应该是通知书在解除日期提前30日发于员工手中,30日后办理解除手续
第4个回答  2015-10-30
先签订解除再发通知,正常应该是一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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