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12-09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08-12-09
公司要一个人走路还不简单嘛!
合同期到了不续签就可以。要他自己提早走人,也方便。每次开大会都拿他当废料典型做报告,你也说了他确实不能胜任。基本上还是个人的话,都受不了。所以,公司永远是强势的。
第3个回答 2008-12-09
对于一个员工不胜任的工作岗位,他自己应该有压力才对。如果他自己感觉不到压力,那么可以通过他的上司来给他施加压力,或者周边的同事给他制造压力。让他自己主动提出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