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九章 财务监督

如题所述

第九章 财务监督规定,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需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实施严格的监管。他们有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以确保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专款专用,并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这其中包括与审计部门和财政监督机构的紧密合作,定期进行资金检查审计,以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对于任何违规行为,如截留或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必须立即纠正,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这体现了对财经纪律的严格坚守,不容任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为了增强公众监督,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公示制度。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将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内容会涵盖项目所在地乡(镇)、村,以便接受广大村民的民主监督,确保项目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扩展资料

《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于2006年7月27日由财政部以财发〔2006〕39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财务计划管理、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支出管理、工程成本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净资产管理、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附则11章63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发〔2000〕57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