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节假日跟平时晚上加班从来不发加班费的,只给调休,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

我能不能以这个为理由立即辞职走人?因为等不了30天了。。。《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请懂法的朋友解答一下呀。。。。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属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眼中侵害,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的情况完全符合,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等30日。另,你还可以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你在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超过6个月按1年计算,不足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希望能帮到你~追问

谢谢!因为我们是服务行业,所以法定节假日跟平时晚上都会轮到值班,公司一直给调休单,四年来没发过加班费。我也不想补钱给我,只想早点走人就行了。但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就是12333他说这个没法确定,要向当地的街道什么部门去求证。我也搞不懂,所以请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不然没法跟公司谈。

追答

因为12333的人无法确定你的工时制,所以才会这样答复你的。因为如果你的工时制是不定时工时制,那么你就没有加班费这一说法了。但是你是服务行业的,应该是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么你的加班时间就需要看你在一定周期内是否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了。

追问

那法定节假日只给调休、不发加班工资,这个是可以确定的。我们是服务行业,我上的是行政班。等我回去看看合同上写的是什么工时制。。。

追答

恩,如果是特殊工时制的话,合同上会有说明的,如果没有说明,那么你就是标准工时制,即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工资支付条例》和《职工带薪休假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法定节假日不可以安排劳动者换休。加班工资必须支付给劳动者。这些也都是明确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合同上有两条:
1. 上班时间按商场实际规定执行
2. 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我想第二条应该是针对营业员的吧,我是管理人员,上的行政班,每天8点半到5点,中午休一个半小时吃饭,每周单休。

其实我并不想赔钱,我只想以这个违反第38条为理由早点走人。请问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追答

既然单位没有通知你是特殊工时制,那么你就是标准工时制的,也就是说你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要求是完全合法的。你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理由,是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你的要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个人建议还是要维权的,自己的权利当然要争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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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3
易法通解答:
《劳动法》第44条对不同时段的加班工资做了明确的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才可安排调休,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按平时3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而不能安排调休。建议你们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易法通。追问

合同上有两条:
1. 上班时间按商场实际规定执行
2. 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我想第二条应该是针对营业员的吧,我是管理人员,上的行政班,每天8点半到5点,中午休一个半小时吃饭,每周单休。
其实我并不想赔钱,我只想以这个违反第38条为理由早点走人。请问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追答

理由是否成立,就要看单位是否确实有违法38条的规定。
其实你想早点辞职,建议你跟单位协商,单位同意了你随时都可以走人,若单位没有法定违法情形,你也可以提起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不批准,30天到期,你也可以走人。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1、公司法定节假日跟平时晚上加班,只给调休从来不发加班费,违反的是《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上述规定,即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要求公司支付被克扣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及平时延点工作的加班费。追问

合同上有两条:
1. 上班时间按商场实际规定执行
2. 对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我想第二条应该是针对营业员的吧,我是管理人员,上的行政班,每天8点半到5点,中午休一个半小时吃饭,每周单休。
其实我并不想赔钱,我只想以这个违反第38条为理由早点走人。请问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追答

1、合同上的这两条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针对范围,不仅仅是营业员,也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但无论是哪个层次的人员,只要被界定在这个范围内,都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到个人,否则就是违法的。
3、不要去想或者猜测针对哪个阶层,而需要看一下你的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以确定你是否在内。
4、实行上述两种工作制度人员,平时或休息日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前提是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时),但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而不适用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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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3-13
只是加班费没发公司还给了调休法院不会支持你的。

别听那些查了法条就说可以的家伙,按照他们的法条公司晚发一天工资就要被员工告死了。法律不仅仅是条文。
第4个回答  2020-01-07
我想知道楼主到底如何维权的啊?我也遇到了和你差不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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