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台湾办理土地继承?

如题所述

1.到户政事务所办理除户证明

2.到国税局查被继承人的财产总归户,确定名下的财产,或有无负债。(需由继承人配偶或子女申请或非亲属者需具委托书)

3.到国税局申报遗产税,先填写"遗产税申报书"附上各继承人的户籍誊本(或身份证影本)及被继承人的除户誊本,土地所有权状影本,并切结盖章。之後可领到一张遗产缴(免)税证明单,再看是否要补缴税。

4.到地政事务所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及"登记清册"填写,并附上继承登记系统表、被继承人的除户誊本、各继承人的户籍誊本(或身份证影本)、遗产税缴(完)税证明正本及影本、土地所有权状正本,以上影本都需切结盖章。

5.直接到地政事务所的专门柜台领号码牌办理继承登记,并缴费用,等过几天再去领回权状。

大陆人民继承台湾遗产相关规定 :
依两岸条例第66条规定,大陆子女要继产台湾人民的遗产,须在台湾人民死已後「3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继承,丧失继承之权利。而依两岸条例第59条规定,大陆子女欲继承须检具一、声请书;二、被继承人死亡时之除户户籍誊本及继承系统表;三、符合继承人身份之证明档案等三类档案,向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该声请书中应载明一、声请人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居所;其在台湾地区有送达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二、为继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实;三、供证明或释明之证据;四、附属档案及其件数;五、地方法院;六、年、月、日等事项,而所谓「符合继承人身份之证明档案」,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现均委托海基会验证);同顺位之继承人有多人时,每人均应增附继承人完整亲属之相关资料。
  

另外大陆子女继承之内容也受到限制,依两岸条例第67条规定,大陆地区子女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2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後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遗嘱人以其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遗赠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2百万元。另遗产中有以不动产为标的者,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之继承权利「折算为价额」。但其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者,大陆地区继承人不得继承之,於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其价额不计入遗产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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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2-15
去台湾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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