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继承台湾遗产

如题所述

三年内必须申报才能继承。
最高200万台币。 相关规定如下
大陆地区人民如何办理继承在台亲属遗产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 第 66 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 於继承开始起 3 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为继 承表示。如果自继承开始起,超过 3 年期间未向法院为继 承表示,则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不能再要求继承。
一、 管辖法院: 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 声请人: 依照台湾地区民法第 1138 条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已经出养的子女无继承权,有前面顺位的继承人时,後顺位的继承人也不能声请继承(例如 有第一顺位的子女时,只有子女有继承权,可以提出声请,第二至四顺 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不能声请继承)。
三、 表示继承期间: 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 3 年内。
四、 应准备的文件: 1. 声请状。 2. 被继承人的除户誊本或死亡证明书。 3. 继承系统表。 4. 符合继承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如「亲属关系公证书」,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 5. 委托公证书(因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之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有所限制,建议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因「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系於大陆地区作成之文书,应先经海基会验证。
五、 大陆地区继承人继承时的限制: 依两岸条例第 67 条规定: 1. 大陆地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时,每位所得财产 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 2. 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顺位的继承人;台湾地 区无同顺位的继承人时,归属台湾地区後顺位的继承人;台湾地区 无继承人时,归属国库。 3. 被继承人以遗嘱将在台湾地区财产遗赠予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 200 万元。 4. 遗产中如果有不动产时,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 额。但如果是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时,大陆地区继承 人不可以继承,在决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不动产的价额 不计入遗产总额。 5.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继承配偶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时,总额可以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可以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的大 陆配偶得继承不动产。但不动产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者,不 得继承。
六、 法院通知: 1. 法院就是否为继承人的身分,为形式审查後,通知是否准予备查。 2. 继承表示经法院准许,法院会寄送通知予声请人、其他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如对声请人之继承权有争执时,应循诉讼程序解决。 3. 如法院审查驳回声请时,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应於收到裁定後 10日内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书应叙明不服理由及证据。
七、 其他: 1. 大陆地区人民收到法院准予备查通知後,得向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为一般民众时,遗产管理人为财政部国有财产署;被继承人为现 役军人者,遗产管理人为国防部後备指挥部;被继承人为退除役官 兵者,遗产管理人为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安养机构或服 务机构)要求计算并交付遗产。 2.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时,依法应办理遗产税申报,相关 事宜可查阅财政部网站,或迳洽财政部各地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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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4-30
一、由于两岸实行的法律制度不同,故首先应当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若当事人涉及继承台湾居民的诉讼,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我国大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和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都明确规定两岸人民对在彼岸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两岸司法机关在事实上都承认对方所审发的关于继承人资格的文件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施行的《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更是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
三、根据台湾地区有关法规,只要符合台湾居民在台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向当地申领在台遗产。从程序上来讲,首先大陆继承人需要到公证部门办理相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送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可以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内容:1.亲属关系证明;2.委托公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4-30
一、适用对象
一台湾地区军公教及公营事业机构人员在任职服役期间死亡
或支领月退休职、伍给与人员在支领期间死亡而在台湾地区无遗族或
法定受益人者其居住大陆地区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得于各该支领给付人死
亡之日起年内申请进入台湾地区。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施行年月日前依
法核定保留保险死亡给付、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次抚慰金者其居住
在大陆地区之遗族或法定受益人应于年月日起年内申请逾期丧
失其权利。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申请保险死亡给付、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次抚慰金以次为限。
在台停留期间自入境之翌日起个月为限。
二申请人应先以书面并检附相关文件向死亡人员最后服务机关构、
学校申请经初核后函转主管构、学校通知申请人据以申请进入台湾地
区领受各该给付。但军职人员由国防部核转通知。
三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
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

三、应备文件
一请详尽填写申请书件并贴最近个月内吋半身正面脱帽白色背景
照片张。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或中共有效护照复印件。
三保证书件保证人资格依保证书背面规定保证对象每年不得超过
人。
四申请人有人以上时应协议委托其中人代表申请并检附经海基会
验证之协议委托书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
五相关机关构许可请领保险死亡给付、次抚恤金、余额退伍金或
次抚慰金之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检附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申请人与申请
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必要时须附亲属关系鉴定
证明文件。
七委托书除申请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亲属或旅行社代送件者应附委托书倘在台无亲属由朋友代送件者应加附说明书及身分证复印件。
八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复印件件申请
人在大陆尚未取得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者于抵达香港后持凭香港政府发
给之回港证件向中华旅行社赤腊角机场办事处领取来台入出境许可证正本。
九证照费新台币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
自取者免附。
十其它证明文件主管机关认有必要时须经海基会验证。
四、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
部授权机构申请。
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道号力宝
中心力宝大厦楼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
号皇朝广场楼座申请。
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其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境管局申请不受理邮
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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