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民众如何继承亲属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如题所述

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遗产的实务作法:

1、 å¤§é™†äººæ°‘继承台湾地区的遗产,必须先收集或办理以下事项:

(1)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及被继承人死亡的除户证明。

(2)大陆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须经台湾海基会验证)

(3)编制继承系统表。

(4)提供遗产证明及编制遗产清册。(持被继承人死亡除户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及身分证明公证,向台湾地区税务机关调阅被继承人财产归户资料)

2、大陆人民要继承台湾地区人民的遗产,必须在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明要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逾期则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3、继承在两岸关系条例施行前开始者,前项期间自两岸关系条例施行之日起算。(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另两岸关系条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机关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遗产者,其继承表示之期间为四年。

4、大陆继承人向遗产所在地法院为继承的表示,应参照非讼事件法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意思表示的申请书,内容应记载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及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送达代收人姓名及住居所及电话等。

(2)继承的原因,事实理由及申请继承的意思表示。

(3)说明大陆继承人的身分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

(4)附具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户户籍证明、大陆继承人的身分证明及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继承系统表、遗产清册等)

(5)管辖法院。

(6)具状年、月、日。

(7)申请人签名盖章。

上述有关大陆的证明文件须经台湾海峡两岸基金会验证始生证明效力。

5、大陆继承人向台湾法院表示愿意继承遗产的声明,经管辖法院准予备查后,可持准予备查的公文,依一般继承程序取得遗产或分割遗产。若台湾地区没有其他继承人时,大陆继承人可持管辖法院准予备查的公文及上述证明资料,向台湾国产局等部门申请移交遗产。

6、因海峡两岸分隔已久,法律规定各异,特别是大陆人民赴台湾地区办理继承不易,造成大陆继承人未能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为继承之表示,而被视为抛弃其继承权,无法继承的事例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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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7
三年内必须申报才能继承。
最高200万台币。 相关规定如下
大陆地区人民如何办理继承在台亲属遗产
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 第 66 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应 於继承开始起 3 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为继 承表示。如果自继承开始起,超过 3 年期间未向法院为继 承表示,则视为抛弃继承权利,不能再要求继承。
一、 管辖法院: 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最後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二、 声请人: 依照台湾地区民法第 1138 条规定有继承权的人。已经出养的子女无继承权,有前面顺位的继承人时,後顺位的继承人也不能声请继承(例如 有第一顺位的子女时,只有子女有继承权,可以提出声请,第二至四顺 位的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不能声请继承)。
三、 表示继承期间: 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 3 年内。
四、 应准备的文件: 1. 声请状。 2. 被继承人的除户誊本或死亡证明书。 3. 继承系统表。 4. 符合继承人的身分证明文件(如「亲属关系公证书」,依继承人亲等之不同,载明被继承人在大陆有无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殁情形)。 5. 委托公证书(因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之许可范围及停留时间有所限制,建议委托在台亲友或律师办理)。 6.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因「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系於大陆地区作成之文书,应先经海基会验证。
五、 大陆地区继承人继承时的限制: 依两岸条例第 67 条规定: 1. 大陆地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的遗产时,每位所得财产 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 2. 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顺位的继承人;台湾地 区无同顺位的继承人时,归属台湾地区後顺位的继承人;台湾地区 无继承人时,归属国库。 3. 被继承人以遗嘱将在台湾地区财产遗赠予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 体或其他机构者,其总额不得逾新台币 200 万元。 4. 遗产中如果有不动产时,应将大陆地区继承人的继承权利折算为价 额。但如果是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之不动产时,大陆地区继承 人不可以继承,在决定大陆地区继承人应得部分时,不动产的价额 不计入遗产总额。 5.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的配偶,继承配偶在台湾地区的遗产 时,总额可以超过新台币 200 万元;可以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的大 陆配偶得继承不动产。但不动产为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者,不 得继承。
六、 法院通知: 1. 法院就是否为继承人的身分,为形式审查後,通知是否准予备查。 2. 继承表示经法院准许,法院会寄送通知予声请人、其他继承人及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如对声请人之继承权有争执时,应循诉讼程序解决。 3. 如法院审查驳回声请时,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应於收到裁定後 10日内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书应叙明不服理由及证据。
七、 其他: 1. 大陆地区人民收到法院准予备查通知後,得向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为一般民众时,遗产管理人为财政部国有财产署;被继承人为现 役军人者,遗产管理人为国防部後备指挥部;被继承人为退除役官 兵者,遗产管理人为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安养机构或服 务机构)要求计算并交付遗产。 2.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时,依法应办理遗产税申报,相关 事宜可查阅财政部网站,或迳洽财政部各地国税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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