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地的办事处是否需要到工商局登记?

我们是外资企业,在南京注册了一个公司,现在要在广州开一个办事处,开拓广东市场,请问这个广州的办事机构需要去工商局登记吗?

需要办工商局登记。

1、工商部门提醒经营者,不要将办事处当成分公司,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必须取得工商登记,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作为公司处理内部事务的驻外联络点。

2、一家苏州制药公司,在福州设立办事处,却将其当成分公司直接从事经营。昨日,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对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在榕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款10万元。

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3、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规范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所属于的社会团体来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章程,接受所属于的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社会团体的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办事处当成分公司异地无照经营被罚10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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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1-11

需要办工商局登记。

1、工商部门提醒经营者,不要将办事处当成分公司,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分公司,一种为办事处,分公司可以从事经营活动,但必须取得工商登记,而办事处一般只能作为公司处理内部事务的驻外联络点。

2、一家苏州制药公司,在福州设立办事处,却将其当成分公司直接从事经营。昨日,福州市鼓楼区工商局对礼来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在榕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罚款10万元。

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3、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规范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所属于的社会团体来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章程,接受所属于的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社会团体的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办事处当成分公司异地无照经营被罚10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办事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不需要到工商局登记的。
分公司与办事处的区别?
一、分公司,指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欲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办理分公司需要有注册地址 .
二、 办事处,是一种老的说法。在2005年之前有这样的称呼。从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以后,工商局取消了这样的说法。比如:母公司在北京,到上海来找个办公室只是从事联络业务和市场拓展,那是不用去工商局办理任何手续的。您可以直接在外面挂牌“北京xxx公司上海办事处”。如果您打电话给工商局,他们也不会有任何的执照可以颁发给你。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1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8-05-05
外资企业在中国可以设立办事处。在分支机构实际办公地点办理分支机构的手续,不需要重新出注册资金,只需要将母公司的一切资料拿到分支所在地工商办理就行。而且不需要交税,由总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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