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劳动合同,离职的话有没有补偿

目前单位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工资,4金照发,去年12月入职,最近单位要搬迁到离家比较远的地方,但我不想去,如果离职的话,有没有补偿之类的
超过1年的话,是否还能要求双倍工资补偿?上面问题,如果我不想去的话,那算我主动离职还是辞退的?要双倍工资补偿的话,需要我提供什么材料证明么?

  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如果公司不支付,劳动者可以反馈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补偿。
‍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作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过错情况下,用人单位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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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26
  可以主张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有经济补偿要看离职的原因。
  一、未签合同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但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应当在一年内提出。
  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要看离职方式。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补偿;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3-08-06
  劳动者提出离职,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但是你可以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从今年1月至现在的两倍工资。单位搬迁,你不想去,属于你主动离职。即使超过一年,仍可要求之前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你需要提供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06
1、首先自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从第二个月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超过一年还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则不适用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你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合同,这样你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你可以以用人单位过错在先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而解除合同,也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至于你主动离职的话是没有补偿金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4个回答  2013-08-06
你好,依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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