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保证金

我是2003年至2009年底在这个公司工作,2009年公司对我们分公司实行经营承包,要想上岗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2009年经营亏损,我辞职并要求返还保证金,公司不予返还。这种情况劳动法给与保护吗?我应该怎么办?

我国劳动法不允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保证金,因此保证金肯定应该退还的,而且相关单位还应该依法受到相关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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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5-09
收取保证金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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