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

法律依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 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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