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30天递交了辞职信,单位不同意辞职,要当自动离职处理,合理吗?

如题所述

不合理的,提前30天提交辞职信属于劳动者可以合法离职的情况,单位没有权利不同意,并且单位是没有权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的,自动离职是属于劳动者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动离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3-26

合理。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符合正常法律程序,企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义务,并继续工作至三十天届满。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

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扩展资料

递交了辞职信,那么辞职信的写法

(一)标题 在第一行中间写“辞职书”三个字,或写“辞去×××工作”等字样。

(二)称谓 在第二行顶格写任职单位负责人姓名。

(三)正文 写明辞职的原因,辞去什么职务,什么工作。

(四)结语 在正文后面写表示歉意的语句。

(五)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写具体的年、月、日。

辞职书注意

1、理由要充分、可信。写辞职书,一定要充分考虑辞职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陈述理由的文字应扼要,不必展开。

2、措辞要委婉、恳切。用委婉、恳切的言词来表明辞职的诚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辞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1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追问

如果用人单位一定要在我的档案里写上自动离职的话,就会影响我以后的工作。还有我要是去了新的单位上班就要进行执业变更,原单位不给变更的话我该怎么办?我的辞职信是4月30号递交的,现在还没正式离开工作岗位,我已得知单位要当我自动离职处理,我的辞职信写的很简单,只是写了何时离开工作岗位,单位收了辞职信后没有签名,我也没有留底。但我有段手机录音证明单位有收到辞职信,我如果5月31号离开工作岗位的话,能算辞职吗?

追答

如果你没有证据,为了稳妥起见,最好按我的方式重新来。否则你的权益无法保证。

追问

与单位领导的对话录音里,他承认收到辞职信,这样可以作为证据吗

追答

这个领导是个什么人物,在录音里有吗,万一劳动仲裁时,用人单位说,我单位没有该录音中的这个领导,而你又不能把该领导强行带到仲裁庭,这录音还有用吗。

追问

是管理人事科的副院长,大家都应该听得出他的声音,而且我在录音里有叫到刘院长,有用吗?

追答

我不能确定,万一用人否认,你怎么办。所以按我说的做,再等一个月是最稳妥的办法。

追问

谢谢!还有如果我以后去了新的工作单位,原单位不给我搞执业变更的话怎么办?单位就是以不办理职业变更来要挟我们,让我们不敢辞职的。

追答

我不明白什么是执业变更。不便评说。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5-25
你好,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员工离职按规定是应该提前一个月办理递交离职信的,单位没有理由不同意。自动离职的情况是未经任何批准,员工在三个工作日内不按时到达指定岗位工作的,公司有权对该员工做自动离职处理。
第4个回答  2012-05-25
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问

那我何时申请劳动仲裁比较好,是等离开工作岗位后,拿到离职证明后申请或者是现在就申请?最重要的还是以后的变更问题,必须原单位签名盖章的,否者我在新的岗位就没有处方权(我的职业是医生)。单位就是以不办理职业变更来要挟我们,让我们不敢辞职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