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6年师范毕业,并在一公办学校工作,现在还发试用期工资,请问这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希望有好心人帮我解答 !!!
我是山东省沂水县一名乡镇中学教师,06年本科毕业后我与镇教委签了三年合同,试用期一年。07年改革,全县50岁以下的教师都得签合同,我又签了一次,可是签合同对其他老师没什么影响。前几天我看工资表构成,我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都没有,只有试用期工资,我都工作一年半多了,怎么还是试用期工资?从06年以来我们这里教师提了好几次工资,教师多得提了上千,少的提了五六百,而我只提了二百多一点,现在一千多一点,我07年 11月定的中教二级,我的三金扣,发也正常。我很不明白,我这样的待遇对不对?
录用的教师试用期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