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3月1日入职外企工作,但是公司要求签署合同到一家第三方公司,目前已经签署了2次合同,每次2年,合同于2012年3月31日到期,2012年4月到6月一直没有签订合同,7月公司因为其他原因要更换第三方公司,要求我签署一份由于个人原因离职的申请,然后和新第三方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我想请问:1、公司要求签署由于个人原因离职这种做法对吗?
2、我已经在单位工作4年,这次签合同属于第三次签订合同,按照新合同法应该属于无固定工作期限,如果我签署了上家单位的离职,是否意味着我如果被公司开了,公司对我的赔偿会少很多?或者我还会损失什么?
3、如果此次合同谈不下来,我可以要求公司赔与我前四年共计5个月的工资,以及2012年未签署合同期间4-7月的2倍工资赔偿吗?
公司现在通知我说,我签署的离职仅仅是针对之前第三方派遣公司的,也是第三方公司要求的,只是对之前第三方派遣公司的一个终结。并不是真的从公司离职了,所以以前的工龄都存在,他说这是劳动法针对派遣公司劳务合同里面有的条款。问题1、是不真的有这种条款?2、如果我把公司系统里面的入职日期截屏,公司会承认我的工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