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红诉被告王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1998年4月2日诉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王晓红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4月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时婚生子王增明由被告抚养,现被告经济困难,无法负担孩子的生活及学费,要求变更抚养权,要求抚养王增明。
被告张建辩称,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诉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婚生子王增明由被告王建抚养变更为原告王晓红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呈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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