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不发上个月工资吗?我是公司是月底才发上个月工资的,我这个月都干了20天了,他不发上个月工资合法吗?

我上个月就向主管申请离职了,可是主管遮遮掩掩不予理会,但是我家里有事要回去,所以我现在旷工自离,但是主管却明确告诉我9月和10月的工资一分都没有了。这样子合法吗?

快回去接着干,并按我说的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注意,必须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没有补偿。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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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3
不合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申请支付令不是太有效。
提供工资单和考勤记录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0-23
不合法,找劳动监察大队申诉仲裁追问

申诉仲裁要什么证据吗?我现在什么都没有

追答

申诉状

追问

什么申述状

追答

具体到所在地劳动局劳动监察大队详细咨询即可,找下劳动法学学

和单位有劳动纠纷,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下是劳动监察的领导对我说的话,精彩部分大家共享:
1:单位拖欠工资-----谁欠你钱你找谁去,你找我干什么?
2:单位在我递交投诉材料的第2天,即违法将我开除----人家是老板,你都告了人家了,人家当然开除你,我有什么办法?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0天过去了,估计他连材料都没看-----60个工作日呢,而且我还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急什么?
4:递交举报信---管好你自己的事,别人的事不要你管。
5:询问工资拖欠多久才叫拖?----不知道!
6:询问劳动法里的工作交接具体指什么?----不知道。
7:违法解约,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不可能。你非要逼着单位签的话,就是采取了威胁逼迫的手段,签了合同也是无效的。
8:要求单位补缴保险,合同继续履行-----单位都同意给你补缴保险了,你还想怎么样?合同可以解除了,不要那么斤斤计较,该退步就要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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