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10年,今年7月休产假,因公司内部调整,我的职位没了,现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赔偿N+1 合理吗

劳动合同是无固期限

符合法律规定,且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女职工哺乳期间,非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二)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即可,并不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仅限于用人单位按第四十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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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10
单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你同意的那么这个补偿就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比如满10年不满10.5年就是10.5个月工资,满10.5年不满11年就是11个月工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1,+1也属于协商范畴),你不同意的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不同意而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属于违法,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赔偿二个月工资。
第2个回答  2018-11-13
入职10年,今年7月休产假,因公司内部调整,职位没了,现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赔偿N+1不合理。
首先哺乳期公司不可以开除产妇;
第二公司没权利把你岗位调没了,如果这样就属于解雇性质。
需要赔偿双倍工资,也就是10*2+1个月工资才合理。
第3个回答  2018-11-09
不合法,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三期没不能解除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按双倍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即2N+1。
第4个回答  2018-11-23
不合理,这不属于协商。解除合同并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被解除。按违法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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