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因亏损而裁员,我是否能拿到补偿金?

我是08年10月份进入这个企业,试用期一个月。但劳动合同是到了一月份才补签的,补签的劳动合同是从10月份开始。本来过年放假前是被告之放七天假,二月一日上班,但一直拖到二月十日仍无动静。后来才被电话告之公司亏损,不用去上班了。请问我是否可以拿到补偿金?另,请问我要收集什么样的书面材料才可以请劳动局仲裁?因为平时我们发工资都是直接到财务那里签字直接领取的现金,没有任何的收款凭证,同样每天的签到薄也是在公司的相关人员手里,我们每天签好字就上交的,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提到仲裁?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合同就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至于你没有工资单、签到簿也不受影响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公司,你只要能够证明你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了。 公司裁员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另外,在没有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的前提下,你还是应该到公司去上班的。否则公司可能会以旷工为由跟你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的话,公司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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