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8年10月份进入这个企业,试用期一个月。但劳动合同是到了一月份才补签的,补签的劳动合同是从10月份开始。本来过年放假前是被告之放七天假,二月一日上班,但一直拖到二月十日仍无动静。后来才被电话告之公司亏损,不用去上班了。请问我是否可以拿到补偿金?另,请问我要收集什么样的书面材料才可以请劳动局仲裁?因为平时我们发工资都是直接到财务那里签字直接领取的现金,没有任何的收款凭证,同样每天的签到薄也是在公司的相关人员手里,我们每天签好字就上交的,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提到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