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准备注销但又不想赔职工经济补偿金,就把员工按标准工时工作制工资降到最低保障工资,那员工拿的是计件工资【工价由公司灵活定】;是不是每周40小时工作内【加班是不是可以拒绝】多干或少干都能拿到最低工资,一句话只要不犯错混日子也可以拿钱逼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各位老师发表你的高招或看法,且讲明法律依据。甚感!
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
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所谓“正常劳动”,与完成定额或一定任务的劳动不同,只要职工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上从事了劳动,就应认为是一种正常劳动。
适用对象: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他劳动者参照执行。
扩展资料: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年调整一次。本市从2005年7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调整为6元。
5、用人单位在支付最低工资的同时,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使用非全日制小时工的,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
[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予以辞退、除名]我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6条)还是要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这样公司的目的就达不到了,再加上举证怠工较难弄不好不是经济补偿金而是支付赔偿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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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补偿计算方法和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