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新的劳动法对扣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我刚转正,工资是2133,还有两个月的补助,每月两百,还有几十的餐补,第一个月发工资,扣完保险248,才给我发了1500。。。。有啥依据么?/??

  劳动法中是没有企业对员工罚款的相关规定的。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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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2-04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第2个回答  2010-08-24
您好!

除社保费等代扣外,如果克扣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28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及最高院相关解释中,没有关于扣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解释;
2、扣工资,主要是企业根据以下情况扣的:
A、根据企业规章制度有关违反规章制度处罚的条款而扣的工资;
B、根据社会保险规定,扣除个人上缴部分;
C、根据工资所得税规定,扣除个人应缴税款部分;
3、记着:再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约定好:
A、工资为税后工资;
4、上缴社保的计算,你可以问一下相关人事部门的人是怎么计算的?并可下载一下关于你所在地的社保交纳规定,就知道怎么计算个人上缴的数额了;
5、至于企业处罚,必须要有明确的事项,并随时有单位处罚的文件及你当时的签字,否则,时过境迁,在离职时,企业再以这种借口扣罚,是属于违法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8-24
你这种情况,你得先弄清,扣了那些项目,有些扣款项目是代扣的,比如社会保费,然后你们要不要扣住宿费,餐费什么的呢。如果是这些的话,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如果罚款性质的扣款,国家规定是不能超过工资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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