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人怎么赔偿?这样做对吗?

最近公司需要裁人但没有书面提前通知 只是口头通知的 前天我们这个岗位上的12个人参加公司组织的考试 昨天我被通知裁减下的人里有我 一共5个 我们去人事部找负责人 他说你们有两个选择 一个是辞职走人 要不从新给安排工作 我两个都没答应 他给安排的工作是全公司最脏 最累 工资最低的 我问他如果给我安排的工作我不满意怎么办 他说你可以辞职 实际上公司这就叫变相裁人了 安排的工作你不干就自己辞职走人 他不可能辞退你 还有就是我要那天考试的成绩 刚开始说可以给看看 但后来他说已经入公司档案室了 我没有权利看 只能作为证据才可以看 就是通过劳动局调查才可以看 我是06年年低进的公司 去年公司给签了合同 工作内容是电工 当时刚进公司应聘的也是电工 他现在让我去干别的工作我肯定不干 因为我以前的工作很轻松 工资也不低 现在给安排的工作工资只有800左右 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违反了哪一条 如果违反应该怎么补偿 或者说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是不是应该申请劳动仲裁 请帮帮我谢谢
他现在只是说我考试的成绩不好 但给他要考试结果他也不给 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还有就是考试的试题中有一半的题不是我们专业范围内的 都是其他专业的 要我们做肯定不会

工作岗位,报酬等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公司要调整岗位,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你不愿意可以拒绝调岗。
如果公司要裁员,则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日通知,还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8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你有异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是需要支付仲裁费的。公司未经协商私自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你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原先的合同。公司方会据考试情况认定你们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转而支付一个月工资而裁掉你们。这需要对这个考试的内容及结果的效力进行认定等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