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7-02
您好 鼻骨骨折,眼眶骨折 是轻伤害案件 以上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七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您的情况属于第一款 公安机关是可以依法进行调解结案的 但是这个调解应是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之下进行 鉴于您双方已经进行调解 所以您应尽快向公安局反映情况
如果转为刑事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也可能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没有调解违反程序规定为由 不予起诉
第2个回答 2009-07-02
轻伤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调解和私了的,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只是属于量刑的情节,像你们这种情况,就像四楼所说一样,几乎是不可能坐牢的,应该是判免予刑事处罚,缓刑的可能性都不大。
补充一点:
五楼所说的情况只适用于轻微伤,即自诉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前是可以由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但是请注意,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达到轻伤就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的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允许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要调解也是得到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能调解,检察院就更不可能说因为公安没有调解而违反程序。所以,不要责怪派出所,他们的做法并没有违法,要怪就怪你父亲当时为什么那么冲动,还有,你们为什么不多学点法律。
第3个回答 2009-07-01
可以撤案的,去公安局督察那里反映情况
第4个回答 2009-07-01
你没说实话,都转刑事了,看来至少已经够伤残的标准了!他们不追纠也没用,现在应该属于公诉案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