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公司无理由辞退,需要提交什么证据为自己争取利益

我于2005年10月来现在的公司,今年已经是第9个年头,我的工作是开公司生产订单,所以这份工作要求高度的细心与责任心,工作期间一直都没出过错,去年8月份,公司开始用ERP,公司领导考虑到非常需要我的配合才能正常上线,将我调去其他部门,当时我不愿意去,公司的高层领导与之后调去部门的经理口头确认说,如果表现好,可以考虑加薪,去年年底前我提过加薪,上级没有同意,今年3月份我再次要求加薪,公司领导竟然背着我偷偷招人进来顶替我的工作(我是通过其他部门的人员得知的),现在人已经招进来了,但是公司领导一直未出面解决,也未明确他们的用意,如果万一他们将我辞退,我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证据补充:我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份到期,公司是三年一签!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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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17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
职工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起诉方裁决书送达日期的证明;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关于雇佣关系的证明;

(4)工作起止日期的证明;

(5)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的决定、通知;

(6)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罚的有关依据;

(7)职工违章违纪的证明;

(8)职工的工资、资金等收入情况的证明;

(9)用工单位支付培训费的凭证;

(10)职工服务期规定的证明;

(11)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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