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每月从工资提取10%作为风险金合法吗?

■公司的《客户经理营销办法》里面有这样一个条款:建立专、兼职经纪人(居间人)个人年终风险基金,按经纪人每月税前收入的10%提取,作为个人年终风险基金,由营业部设立经纪人个人专户存放。当经纪人有违规行为或失误,导致客户或本公司损失,需该经纪人赔偿时,其个人风险基金作为第一清偿准备。每年春节前两周若无遗留问题,则个人风险基金按照80%发放。若经纪人违反《经纪人品质管理办法》而被除名的,个人风险基金将全部被扣除。经纪人自动离职,若无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问题,一个月后全额退还。
■我与公司07年12月14日签订一年期合同,08年12月14日签订三年期合同,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xx公司证券客户经理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经理营销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09年5月份公司统一将未到期的第二份劳动合同进行了换签,换签后的第三份劳动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证券公司每月从营销人员的工资中提取10%做为风险基金的做法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可以根据自己行业的风险控制,而这么操作的?公司是否有办法通过某种途径使这种做法合法化的?本人可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
■有的律师回答说: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那么确实合法。
请问我签订的这三份劳动合同只有前两份是将《客户经理营销办法》列入到了合同中,合同中无具体条款涉及到扣10%工资作为风险金的事;目前有效的第三份劳动合同没有再将《客户经理营销办法》列入到合同里面了,且合同里面无条款列明要扣10%工资作为风险基金,请问公司还继续按照之前一样扣10%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本人可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每月从工资提取10%作为风险金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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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3
广东胡律师:

属于违法的,单位这10%的风险基金实则是属于押金的形式,《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押金。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1个回答  2010-05-13
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确实有部分违规的,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有风险保证金的话,应该不算违法,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律师。
第2个回答  2010-05-13
属于违法行为
公司不得任何明细变相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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