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客户经理营销办法》里面有这样一个条款:建立专、兼职经纪人(居间人)个人年终风险基金,按经纪人每月税前收入的10%提取,作为个人年终风险基金,由营业部设立经纪人个人专户存放。当经纪人有违规行为或失误,导致客户或本公司损失,需该经纪人赔偿时,其个人风险基金作为第一清偿准备。每年春节前两周若无遗留问题,则个人风险基金按照80%发放。若经纪人违反《经纪人品质管理办法》而被除名的,个人风险基金将全部被扣除。经纪人自动离职,若无经济和法律方面的问题,一个月后全额退还。
■我与公司07年12月14日签订一年期合同,08年12月14日签订三年期合同,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以及《xx公司证券客户经理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客户经理营销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09年5月份公司统一将未到期的第二份劳动合同进行了换签,换签后的第三份劳动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证券公司每月从营销人员的工资中提取10%做为风险基金的做法是否合法?公司是否可以根据自己行业的风险控制,而这么操作的?公司是否有办法通过某种途径使这种做法合法化的?本人可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
■有的律师回答说: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那么确实合法。
请问我签订的这三份劳动合同只有前两份是将《客户经理营销办法》列入到了合同中,合同中无具体条款涉及到扣10%工资作为风险金的事;目前有效的第三份劳动合同没有再将《客户经理营销办法》列入到合同里面了,且合同里面无条款列明要扣10%工资作为风险基金,请问公司还继续按照之前一样扣10%的做法是否合法呢?本人可否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