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本人于2009年8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职务为副总经理,聘期三年;年薪为20万元人民币(70%按月发放,30%年终考核结算)。但用人单位今年2月份及3月份工资没有发放齐,只发放了一小部分(4000元)。
1】这种情况本人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30%年终考核年薪是否可以结算?
3】本人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该如何操作,跪求各位专家指点迷津?感激不尽!急盼!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通过以下方式追讨拖欠工资,并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加付赔偿金。
  1、去当地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去当地法院打官司,依法开具支付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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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你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单位拖欠工资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赔偿,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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