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音乐老师A应超市B邀请,组织学生义务表演,在表演过程中,学生C被学生D空翻时把胳膊压断了,住进县医院E后超市B预付了5000元住院费,但是两天后受伤学生C的母亲F强行让其出院并拿走5000元余款,声称不再找超市B和老师A(回去用草药治疗),一星期后治疗无果,又重新住院,实施手术失败,需要转院,又找超市B老师A和学生C支付医疗费;目前超市B支付5000,老师A支付3000元,受伤学生C的母亲和学生DE的家长都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就目前情况来看:老师A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学生D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受伤学生C的母亲强行出院是否也要承担责任?院方手术失败是否要承担责任?超市B要承担多少责任?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划分?
注:学生均为初中生,老师组织学生去表演是免费的!
学生都是初中生 未满16周岁 老师A作为组织者有责任吗?我的音乐老师是社会老师,并非在校老师,和那些跳舞的学生属于朋友关系,学生都是是自愿参加了 老师只是在中间起一个联系的作用! 希望能提供一些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