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体育课堂游戏中,学生在背人状态下摔倒导致大腿骨折,校方应如何处理与赔偿.

校长已经表态负全责,并且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约11000元,并同意再支付6000元整作为误工费等;
家长一方扣留了医疗发票,保险赔偿费归家长所有;
目前,家长不同意6000的校方赔偿,坚持索要11000元.
请问这样合理吗?
校方该如何处置??目前多方调解不成.

第1个回答  2007-05-11
学校的 处理应该是很不错了,但是考虑到可能的后遗症以及误工费是要先以护理人员的收入为前提的,所以建议不要私了,而应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相关的处理
作为学校,本人认为这个学校的领导还是很不错的
如果还有什么需要,可以给我发站内信息
第2个回答  2007-05-11
  属于请求权竞合,即家长可以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学校承担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根据意外人身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义务。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因具体的民事行为同时违反了两种以上法律规范,具有两种以上法律关系的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同时产生多种民事责任,亦即同一法律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条件,致使发生这数个法律规范都可以适用的一种法律现象。

  当发生竞合时,应就各个法律规范予以判断,且产生的各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其形态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请求权择一行使,即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随之消灭;若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之外的原因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仍然存在。

  二是请求权合并行使,即其中一个请求权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就不足部分继续行使另一请求权。

  三是请求权分别行使,即可以分别处分两个互相独立、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请求权。

  在保险实务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人的身体和生命是难以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金,具有给付性。

  因此不存在实际损失高于或者低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保险公司的超额给付问题。

  可见,在人身保险中,不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多份保险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同的险种,只要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应按合同之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且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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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本案中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赔偿学生保险金以后,不能代位向第三者(学校)要求追偿,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学生及其家长)仍然有权向第三者(学校)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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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以上法理分析的前提是学校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

  如果学校并不违反注意义务,则不存在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的博客有该司法解释全文)http://hi.baidu.com/%B7%A8%D1%A7%D4%BA%B7%A8%C0%CF%D6%DC%BD%DD/blog/item/a19dd4c8235bce167e3e6f51.html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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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我个人还是认为,小学体育课堂游戏中,学生在背人状态下摔倒导致大腿骨折,虽然纯属意外,但是,学校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注意义务的缺失,比如游戏的时候过于激烈,没有考虑到学生的危险性。

  关于赔偿的金额,也是依据该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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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计算标准 (不幸的是这种标准一般都是图书,网络上基本没有相关的文件)

  http://www.exvv.com/mall/detail.jsp?proID=167113

  所以,具体的金额还是要到法院等相关部门或到图书城中看一下该书才能确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05-11
调解不成法庭见呗,最终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