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9月租住了一套建于上世纪70年代前后的房子,因房东常年在外地,签订合同时是由房屋中介代理的。 因当时入住较急,未仔细考虑合同中标明的一条款项:“租住期间,房屋维修费用,由房客承担。” 2010年3月底,卫生间的电热水器突然发生漏水,请厂家的维修人员上门后,被告知,电热水器故障系机器老化引起的内胆漏水,因超出保修期限,维修金额需自付,高达整机的8成,且维修效果差,不建议维修,建议重新购买新机。 我想问下,我需要为内胆漏水故障负责吗?退房时,我需要向房东赔偿吗? 如能解惑,不胜感激!
损坏的电热水器,是于2004年前后买的,厂家对损坏的内胆的保修期是5年,已经超过了保修期。而且,据厂家、其他顾客反映,该型号电热水器使用5-6年出现内胆损坏,属于正常现象。但是,产品说明书上,并未标示该产品有“报废期”(燃气热水器具有报废期,而我使用的电热水器并未标明)。该产品现在市价1300元左右。6年前售价1500元左右。
虽然产品说明书上未标明产品的报废期,但是维修人员、其他使用人员都反映,该产品使用5-6年出现损坏、更换实属正常现象。
我想问的是,如果我要为该电热水器赔偿的话,大概需要赔付多少呢?
我曾经学过会计,隐约记得,如果按计规则里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相关知识来看的话,该热水器使用6年,已经计提了所有了累计折旧,同时残值为零(该电热水器卖废品也卖不了什么钱),那么该电热水器出现损坏,我就无需赔付了啊……
迷惑中,望解答,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