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间,家用电器老化损坏,我需要向房东赔偿吗?

我于2009年9月租住了一套建于上世纪70年代前后的房子,因房东常年在外地,签订合同时是由房屋中介代理的。 因当时入住较急,未仔细考虑合同中标明的一条款项:“租住期间,房屋维修费用,由房客承担。” 2010年3月底,卫生间的电热水器突然发生漏水,请厂家的维修人员上门后,被告知,电热水器故障系机器老化引起的内胆漏水,因超出保修期限,维修金额需自付,高达整机的8成,且维修效果差,不建议维修,建议重新购买新机。 我想问下,我需要为内胆漏水故障负责吗?退房时,我需要向房东赔偿吗? 如能解惑,不胜感激!
损坏的电热水器,是于2004年前后买的,厂家对损坏的内胆的保修期是5年,已经超过了保修期。而且,据厂家、其他顾客反映,该型号电热水器使用5-6年出现内胆损坏,属于正常现象。但是,产品说明书上,并未标示该产品有“报废期”(燃气热水器具有报废期,而我使用的电热水器并未标明)。该产品现在市价1300元左右。6年前售价1500元左右。
虽然产品说明书上未标明产品的报废期,但是维修人员、其他使用人员都反映,该产品使用5-6年出现损坏、更换实属正常现象。
我想问的是,如果我要为该电热水器赔偿的话,大概需要赔付多少呢?
我曾经学过会计,隐约记得,如果按计规则里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的相关知识来看的话,该热水器使用6年,已经计提了所有了累计折旧,同时残值为零(该电热水器卖废品也卖不了什么钱),那么该电热水器出现损坏,我就无需赔付了啊……
迷惑中,望解答,非常感谢!

  那个条款对你很不利。
  那个热水器有报废期吗?有的话查一下,看是否过了报废期,明白什么意思吧。
  根据那个条款,你没什么过错,房东也没什么过错,热水器只是一个部件坏了,维修一下还可以用,那你就要承担维修费用。
  自己的过失所致,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你是无法用对方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来抗辩的。而且你入住后热水器的完好性能你也没有检查,只好自认倒霉。
  不过你可以以格式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或者没有尽到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来抗辩。
  还有,在不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双方是可以约定各种事宜的,也就是约定可以优先于法定。
  供参考。

  假定你应该赔偿,那么赔偿的实际金额应该是使用六年后的剩余价值,不会按购买价值计算。首先是恢复原状也就是修理,如果不能修好或者修复价值过高的话,就只能作价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由物价等部门根据实物具体评估作价。你说的我也很同意,都六年了,也该坏了,再说也没多大价值了吧。
  既然是这样,我觉得是可以用格式合同显示公平来抗辩的,当时签合同时对方应该提醒你注意这些明显对你不利的义务的。但是你们的约定我觉得还是有效的,因为合同里关于财产的纠纷等式可以约定的,而且是约定高于法定,只有关于人身损害和明显违反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事项才不可以约定。还是协商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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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31
就你的陈述,就房屋内物品维修未作详细约定,我建议和房东协商比较妥当,电热水器故障既有前房客使用所导致,也有你使用所导致,很难分清了的,建议各自分摊相应部分!
第2个回答  2010-03-31
不是人为原因,是机器自然老化,应该不用承担。
如果必须承担也是小部分吧。
建议询问专业人士,祝好运!
下次租房的时候要仔细看合同,免得吃亏~
第3个回答  2010-03-31
1、你不要为故障负责,也不需要赔偿。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电热水器造成你生活的不便,你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如果危及到健康或安全,还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4个回答  2010-04-01
那当然不用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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