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我看看,我们单位设立的加班规矩合法吗?

本人税前月薪3千多,但公司规定加班费只有8元/小时,并且晚上加班必须要超过19点,加班满1小时候后才算,即使打卡时间是6:59也不算加班。凡在休息日加班满2小时的,可以补休半天,加班满4小时的(不含吃饭时间)可以补休一天。每月所有的加班时间员工可以拿加班费(8元/小时)或补休。补休时间以半天为一个单位(即每加班满4小时可以补休半天),余下的强制以加班费支付。请问专家,这些制度是否合法?

  你的单位设立了加班最低小时数的规矩,这是不合法。加班支付加班费的规则是有加班就付,而不是设立所谓的最低1小时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休息日加班满2小时可以补休半天,加班满4小时可以补休一天,这又高于了法律规定。因为休息日加班调休,是一对一调的,而不是一对二调。但是既然高于法定,法律也不会管,法律只确定一个底线而已。另外,强制将加班费定在8元一小时,这也违反法律。加班费的计算是按照员工自己的工资,计算出小时单价后,按照150%、200%、300%的规则确定的,而不是建立一个统一价。有空多看一些职场方面的文章,你就会了解更多,像六度伯乐网就很不错。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8
用人单位设定的具体加班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法律规定,与之抵触的无效。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2个回答  2014-09-26
制度中存在不合理的地方。1、工作日加点,应当支付150%工资;2、双休日加班,先安排补休,否则支付200%工资;3、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工资;4、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等
第3个回答  2014-09-26
建议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咨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