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名字的法律法规

本人20岁了,第一个名字是村干部把我登记错的,错报到了派出所户口登记处,一直没去改过。但读书时用的都是原名。后来又去派出所作了户口本,上面写着曾用名是那个错名,而现用名是我的原名,但我现在又想改名,派出所不让我改,请问是否真的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去改名字吗
我的户口本上已有一个曾用名,也就是说我已改了一次名,派出所的人说名字只能改一次,有条规规定只能改一次吗?

派出所侵犯了你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现在,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你所在的区(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复议不支持你(这种可能性极小),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基本上稳赢)

参考资料:http://baike.baidu.com/view/155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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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2个回答  2009-09-09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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